學界對行政強制拆除行為性質的爭論焦點主要集中在強制拆除是行政強制措施還是行政強制執行。有的學者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強制拆除的法律后果是制止違法者繼續施工,防止違法行為繼續發展,同時行政機關的拆除行為并未侵犯相對人已合法取得的財產權益,因而具有行政強制措施“暫時性”的法律特征,應當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有的學者則對《行政強制法》第2條第3款的行政強制執行概念進行解讀,認為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的區分標準在于是否存在行政決定,即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事先做出的行政決定,事先無行政決定而實施的強制手段不屬于強制執行。
“除了以上兩種觀點,還有學者提出強制拆除法律屬性二元論,認為強制拆除歸屬于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強制執行,應當根據具體適用對象,考量違法行為是否正在進行、相對人是否明確、情況是否緊急等情況進行判斷。"這種觀點主要著眼F規模較小又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筑的治理問題,在執法實務中行政機關對該類違法建筑 . 般采取當場直接拆除的方式,這種情況下強制拆除歸屬于行政強制措施似乎更符合執法實際,也有利于提高行政執法效率。